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终止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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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纸质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1)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另一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设立申请材料复印件份数另行要求〕。(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原件非A4规格的,可粘贴在A4纸上再装订〕。(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如需提供原件的原始文件是以非中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5)申请材料贴标签注明“融资担保公司名称、申报事项名称和日期”,如有多册的,注明“第×册,共×册”。2.电子文档报送(1) 采用PDF格式对完整申报材料进行扫描,并附预审报告及申请书的word文档;刻录电子光盘两张(并加贴标签)。(2)光盘所贴标签应注明“融资担保公司名称、申报事项名称和日期”。

申请材料目录

XX融资担保公司关于合并/分立的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合并后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后各融资担保公司的章程草案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合并各方/分立前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合并/分立协议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合并各方/分立前融资担保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及申请提交当月最新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合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及承诺(分立)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报纸登载的合并/分立公告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通知相关债权人的承诺书(分立)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合并后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后各融资担保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材料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征信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合并后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后各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场所基本材料 自然资源管理局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合并后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适用于新设合并)/分立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XX融资担保公司关于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注销的融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注销的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告知各债权方的告知书或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债权债务处置承诺(注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部门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条第一款
内容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依据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第九条第一款
内容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 依据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第六条第一款
内容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