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
窗口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老沪太路202号静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1号与2号窗口;邮编:200072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执业监督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大统路199号15楼1516室
1 | 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九条 | |||
内容 |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