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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老沪太路202号静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1号与2号窗口;邮编:200072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执业监督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大统路199号15楼1516室
1 | 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十五条 | |||
内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