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2137855、(021)33094246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b9d7a08f-7728-4353-ab4b-4df0f3159de3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18、C19、C20号区生态环境局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A08号投诉窗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变更)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18、C19、C2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当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大厅取号时间:上午8:15-11:15,下午13:15:-16:30)当年7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大厅取号时间:上午8:15-11:15,下午13:45-16:30)
常见问题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在填报《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变更申请表》时,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 正确做法: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名称。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行政许可的内容。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禁止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如不服从审批决定,可以自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区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审批意见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审批人员存在违反廉政规定、公开办事制度的,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审批机关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联系电话:021-12388。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审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3.应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和周边主要居民点予以张贴获准批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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