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66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使用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3.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需注明与原本无异意,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或《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办理方式
1.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wszx-web/bszm/apps/views/beforeLogin/indexBefore/pageIndex.html#/ 2.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上海税务网(shanghai.chinatax.gov.cn) 首页>纳税服务>各区办税服务场所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街道天山路1827号长宁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1-10号窗口;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上海税务网(shanghai.chinatax.gov.cn) 首页>纳税服务>各区办税服务场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正确做法: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