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2656673转120
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铜川路1809号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1-3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铜川路1809号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1-3号窗口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铜川路1809号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1-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指派权限如何划分?
法律援助案件属于本市高院或者中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其他案件应由基层法院、仲裁机构对应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使用圆珠笔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正确做法:使用黑色水笔填写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二十条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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