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3173412
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b79155fa-1c74-4b28-b0e6-ffb10081d92b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19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情况表》
特别程序
现场核查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19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大厅取号时间:上午8:15-11:15,下午13:15-16:30)
常见问题
已完成本事项备案的企业,备案信息发证变化的,提出备案变更申请吗?
答:原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备案受理部门提出重新备案。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报资料的复印件模糊,或未加盖企业公章。正确做法: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第二条规定:实行生产备案制度。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凡是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审批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2.申请权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3.补正权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予以备案。4.要求补偿权实施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依法给予补偿。5.救济权(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审批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自觉遵守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4.按规定履行审批决定义务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5.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义务对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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