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3394000(听到语音提示按0)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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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中山南二路2419号)咨询服务台
信函投诉: 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纪委(监察审计室) 邮政编码:200002
电子邮件投诉: jjjb@scrft.com
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和导游资格证号进行提交,选择上海市旅游局、区旅游局、所属机构名称、学历、毕业院校、导游姓名的拼音,上传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合同截止日期、身份证照片和身份证有效期、证件照片。
照片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 | 文化旅游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申请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旅游行业组织登记注册的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
条款 | 第三十七条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
2 | 依据名称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四条 | |||
内容 |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