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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变更所在机构和所属旅游局,在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取消注册、合同到期流程完成后,重新登录才可以申请变更所在机构和申请变更所属旅游局,提交旅行社变更时,导游必须上传劳动合同并确认基本资料无误。
与本市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与本市旅行社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在本市旅游行业组织注销登记注册的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导游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十五条 | |||
内容 | 第十五条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 |||
2 | 依据名称 | 《导游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内容 |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
条款 | 第三十七条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