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审批

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一)《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二)《关于海域试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
三、规范海域试用金分期缴纳行为
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一亿元,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有关海洋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查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情况。
(三)《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如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一亿元,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海洋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查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情况。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全部展开
我要评
好差评
毕业季·夏日大礼包等你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