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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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等登录“一网通办”在线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
2. 申请材料中提供的项目名称、位置、项目范围及所涉及的河道、占用防汛墙岸线长度和面积、工程内容等信息应与《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或CAD格式。如提供纸质材料的,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格式或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市场监管、编办、公安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河道蓝线等)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涉河影响分析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8 审查人员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属于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②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③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④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⑤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属于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②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③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④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⑤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批文 3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条款 第37条、第40条
内容 第37条:水行政许可有期限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第4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准予延续,制作《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制作《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条款 第50条
内容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条款 第21条、第27条
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