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和承接境外文化艺术展览项目审批(展览作品在120件以上的项目为初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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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一)申报展览的经营机构须有经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以及承担展览业务的资质;(二)申请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   2、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3、有相应的从事对外文化活动必需的资金、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地点;   4、有相应的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组织能力;   5、有健全的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财会管理人员。(三)申请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2、有与演出或展览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备;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和卫生设施。 (四)申报的涉外展览项目,需优秀的、具有世界水平的;内容健康、艺术上有借鉴作用的;传统文明、民族民间的;有利于提高公众艺术欣赏水平的;促进我国同其他国家间友谊的。禁止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政策、诋毁我国国家形象的;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制造我国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干涉我国内政的;思想腐朽、颓废,表现形式庸俗、疯狂的;宣扬迷信、色情、暴力、恐怖、吸毒的;有损观众身心健康的;违反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对国际上流行,艺术表现手法独特,但不符合我民族习俗或有较大社会争议的艺术品类的引进,进行限制。此类项目不得进行公开演出或展览,仅供国内专业人员借鉴和观摩。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一)申报展览的经营机构须有经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以及承担展览业务的资质;(二)申请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   2、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3、有相应的从事对外文化活动必需的资金、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地点;   4、有相应的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组织能力;   5、有健全的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财会管理人员。(三)申请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2、有与演出或展览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备;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和卫生设施。 (四)申报的涉外展览项目,需优秀的、具有世界水平的;内容健康、艺术上有借鉴作用的;传统文明、民族民间的;有利于提高公众艺术欣赏水平的;促进我国同其他国家间友谊的。禁止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政策、诋毁我国国家形象的;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制造我国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干涉我国内政的;思想腐朽、颓废,表现形式庸俗、疯狂的;宣扬迷信、色情、暴力、恐怖、吸毒的;有损观众身心健康的;违反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对国际上流行,艺术表现手法独特,但不符合我民族习俗或有较大社会争议的艺术品类的引进,进行限制。此类项目不得进行公开演出或展览,仅供国内专业人员借鉴和观摩。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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