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4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12366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街道天山路1827号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27号第二税务所801室、第十税务所502室、第十一税务所507室、第十二税务所805室、第十四税务所706室、第十五税务所603室、第十六税务所1008室、第十七税务所1204室、第十八税务所607室、第十九税务所702室;第十三税务所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58号2号楼623室;所有办理地点请见上海税务网(shanghai.chinatax.gov.cn) 首页>纳税服务>各区办税服务场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正确做法: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二条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 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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