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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五条 | |||
内容 |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
条款 | 第十七条 | |||
内容 | 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