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后标准查询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卫生计生部门备案。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21版)》(沪卫规〔2021〕16号,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在本企业适用的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依法申请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