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3596761、(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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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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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人民大道200号11楼1102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投诉: sfgwts@fgw.sh.gov.cn
1、该事项请在“一网通办”平台上提出申请。 2、能够选取电子证照的材料请优先使用电子证照。使用电子证照后,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项目法人申请核准的函件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项目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项目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规划土地意见书 | 规划资源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用海预审 | 海洋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不动产权证 | 规划资源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土地出让合同 | 规划资源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 房管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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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7 | 审查人员 | 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租赁住房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对重大公共利益未产生不利影响。 |
决定 | 3 | 部门负责人 | 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租赁住房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对重大公共利益未产生不利影响。 |
2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