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0500129
投诉电话: 021-12345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办理方式
1、申请人向中心提交材料2、中心复核后上报区局3、区局审批通过后发放并通知中心归档并录入系统,通知街镇做好待遇落实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云山路1080弄1号楼大厅01号窗口(咨询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身份证只复印一面正确做法: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2.《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领取定期抚恤金。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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