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省级(含)以下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及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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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条款 第五条
内容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条款 第三条
内容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条款 第七条
内容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4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条款 第四十八条
内容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