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条款 | 第五条 | |||
内容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
4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条款 | 第四十八条 | |||
内容 |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