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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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以下标准:
(1)《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由行政许可系统根据申请人录入信息自动生成,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提交。
(2)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应将原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上传,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提交。其他材料应以word或pdf格式文件上传,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提交。所有上传文件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
(3)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材料目录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变更分为:1.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地理位置等不变)等事项的变更。2.许可事项变更:许可项目,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生产地址(增加、减少、改变)等事项的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1)变更登记事项的:已变更营业执照相应内容,并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2)变更许可事项的:变更后企业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2、不予批准的条件 (1)变更登记事项的:尚未变更营业执照相应内容; (2)变更许可事项的:变更后企业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不予批准。注:(1)登记事项变更:当场办结;(2)许可事项变更:需现场检查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与决定,无需现场检查的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与决定。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变更分为:1.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地理位置等不变)等事项的变更。2.许可事项变更:许可项目,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生产地址(增加、减少、改变)等事项的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1)变更登记事项的:已变更营业执照相应内容,并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2)变更许可事项的:变更后企业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2、不予批准的条件 (1)变更登记事项的:尚未变更营业执照相应内容; (2)变更许可事项的:变更后企业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不予批准。注:(1)登记事项变更:当场办结;(2)许可事项变更:需现场检查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与决定,无需现场检查的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审批部门还核发纸质证书吗?

根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通告》(2021年第14号):一、推行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市药品监管局全面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纸质证书。二、应用方式:电子证书在企业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产生,并由行政审批系统自动向企业推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放电子证书实行“三即时”模式:即时向经授权的企业经办人发送手机短信、即时向企业端推送电子证书、即时在市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公布许可证书数据信息。三、电子证书打印:全面推行企业自主打印纸质证书的方式。企业可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在线打印,也可以下载电子证书后打印。打印纸质证书可使用普通打印机、普通打印纸(A4规格)。如确需发证部门核发印制的纸质证书,请携带申请说明、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将以上材料邮寄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以邮寄方式申请的,请同时注明回寄地址及联系方式。一件行政许可事项仅限领取一次纸质证书。四、电子证书查询:企业、公众可通过市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查询证书数据信息。查询时直接登录市药品监管局网站(http://yjj.sh.gov.cn/)“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查询”,选择对应数据库,可进行证书内容查询。五、其他说明:(一)完成许可审批后,行政审批系统即时向企业端推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推送电子证书之日视为市药品监管局已向企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二)申请人如遇证书下载打印等技术问题时,可拨打信息系统报修电话:021-61675651。

是否需要在申请时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不需要。 目前该事项已实施全程网办。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有哪些情形?分别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1.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地理位置等不变)等事项的变更。2.许可事项变更:许可项目,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生产地址(增加、减少、改变)等事项的变更。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首先完成相关营业执照相应内容的变更,并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网上申请时填写信息生成《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同时写明相关变更情况说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时网上填写信息生成《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并按照材料目录,提交涉及的相关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

见申请表样表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2.《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6号令)第十八条: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核,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需要现场核查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因生产许可项目等的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并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同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增加化妆品生产地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4.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 六、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2021年1月1日起,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生产许可资料要求等依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核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样式见附件。发放、使用电子证书的地区,电子证书样式应当与新版纸质证书样式保持一致。
5.《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21〕7号)附件:1.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全市版)(共523项)第156项。
6.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21〕5号:附件1上海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2项“化妆品制造”。
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府规〔2020〕6号)附件《市政府决定下放浦东新区的行政审批目录》:第52项“化妆品生产许可”。
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通告》(2021年第14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市药品监管局全面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纸质证书。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 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在我局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 申请人对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我局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 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权要求听证。在我局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要求我局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有权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有权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我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8.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理由;
9. 申请人认为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我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申请人要求我局对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提出的听证申请我局不予受理;
3. 我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我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我局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 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5. 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6. 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不能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即时向我局申请注销该行政许可决定;
7. 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8.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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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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