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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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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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县)规土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县)规土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区(县)规土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区(县)规土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区(县)规土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区(县)规土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区(县)规土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区(县)规土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区(县)规土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县)规土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区(县)规土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区(县)规土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区(县)规土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县)规土局依法改正。 5、区(县)规土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县)规土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县)规土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区(县)规土局实施行政审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区(县)规土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区(县)规土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区(县)规土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区(县)规土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区(县)规土局行政审批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县)规土局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区(县)规土局行政审批后,需要对行政审批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区(县)规土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县)规土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区(县)规土局对申请人取得区(县)规土局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条款 第六十一条全款
内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