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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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12366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使用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3.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需注明与原本无异意,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街道天山路1827号长宁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1-10号窗口;所有办理地点请见上海税务网(shanghai.chinatax.gov.cn) 首页>纳税服务>各区办税服务场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正确做法: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第一章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第二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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