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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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66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201劳模咨询室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201劳模咨询室
信函投诉: 1. 投诉受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99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2. 信访受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99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办公室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中山北路1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1号-5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01:30至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延期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 正确做法:纳税人合同延期的,可申请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第二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第二章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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