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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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23117517
网上咨询: https://www.gzw.sh.gov.cn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中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其他文件按A4纸张规格;3. 申请文件字迹、公章或产权登记专用章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XX企业申请办理XX产权登记的请示》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延安东路1200号13楼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01号窗口-02号窗口;上述窗口地址仅供咨询,不办理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是否可以先提交请示文件,其他申请材料后补?
申请材料不齐全时,有关申请是不予受理的,请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正式申请受理。
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等。正确做法:待申请材料目录中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再申请。2. 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产权登记信息与申请材料不符等。正确做法:待申请人将系统中的产权登记信息填写正确后再申请。
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第3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第5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1)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2)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第7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2.《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第2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是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产权登记系统的操作说明进行。第4条:《暂行办法》第四条所称各类出资人在产权登记系统中简称为:(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简称为“国家出资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按此项填列;(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3)“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4)“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5)以上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除此以外的出资人统称为“其他出资人”。3. 《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前述企业投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所属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前款所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是指国家控股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国有全资金融机构)。第5条:以下类型的股权可不进行产权登记:(1)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及因开展受托理财等正常经营业务所形成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相关规定做好内部登记和处置工作。(2)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股权,不在长期股权投资项下核算的,不进行产权登记。当持有目的改变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40条: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国有企业集团所办的金融机构,应当向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的上述金融机构,依证(表)向财政部门报备产权信息,财政部门不重复审核。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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