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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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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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信息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 民政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户籍证明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法院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婚姻证明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明 公安或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身份证明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收养证明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丧偶或子女死亡) 公安、医疗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一)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四)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五)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六)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有两个子女且都是女儿。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不再重复执行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1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对于因发生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一)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四)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五)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六)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有两个子女且都是女儿。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不再重复执行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1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对于因发生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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