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申请审核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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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根据当事人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具体申请材料有一定差异,请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联系告知为准。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廉租住房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 租赁中心、受理中心、租赁服务单位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等材料(出示身份证原件) 市公安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住房租赁合同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出租人身份证 市公安局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籍薄等材料(出示户口簿原件) 市公安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租人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 银行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材料(出示结婚证原件) 市民政局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有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出示原件) 市民政局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出示原件) 市自然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出示原件)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有个体工商户或投资新办企业的,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审核需要的其他收入凭证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前溯一年内的收入凭证: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凭证,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 工作单位等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材料: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屋登记机构等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拥有机动车辆的人员,需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公安交警六合一系统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拥有债券的人员,需提供债券凭证 券商等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拥有股票的人员,需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券商等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审核需要的其他财产凭证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相关凭证 救助管理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因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配租期满后保障资格的复核(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申报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配租期间重大情况变更的复核(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况变更申报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42 审查人员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申请时在户口所在地连续满1年;(三)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400元(含50400元)、人均财产低于150000元(含15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5440元(含55440元)、人均财产低于165000元(含165000元);(五)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可以单独申请。
决定 3 部门负责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申请时在户口所在地连续满1年;(三)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400元(含50400元)、人均财产低于150000元(含15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5440元(含55440元)、人均财产低于165000元(含165000元);(五)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可以单独申请。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临汾路335号临汾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楼大厅1-13号窗口;上海市静安寺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常熟路115号静安寺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楼大厅1-8号窗口。上海市曹家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万航渡路767弄56号1楼大厅1-12号窗口。 上海市江宁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常德路818号1楼大厅住房保障1号窗口。 上海市石门二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武定路139号1楼大厅9号窗口。 上海市南京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延安中路955弄67号1楼大厅1-10号窗口。 上海市天目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沪太路150号1楼大厅综合1-5号窗口。 上海市北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天目中路532号2楼民政1号救助窗口。 上海市宝山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宝昌路519号1楼大厅10号窗口。 上海市芷江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芷江西路151号1楼大厅综合1-5号窗口。 上海市共和新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平型关路487号1楼大厅17号窗口。 上海市大宁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彭江路188号1楼大厅1-5号窗口。 上海市彭浦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安泽路78号1楼大厅1-5号窗口。 上海市彭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灵石路725号丙1楼大厅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租金补贴发放期间,如何变更出租人收款账户?

如变更出租人收款账户的,申请人需持相关资料至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

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当如何操作?

配租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安排好租赁合同之间的衔接,并按照相关规定与要求,办理住房租赁以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原租赁合同终止至新租赁合同生效期间,停发租金补贴。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如何进行申报?

配租资格有效期内,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申请人应当在合同终止后的 10 天内,书面告知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终止阶段将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终止时间在当月 15 日及以前的,当月按半个月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在 16 日及以后的,当月按一个月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如有提前发放的未使用的租金补贴,申请人应当会同出租人退还住房保障机构。

租金补贴如何发放?

租金补贴的实际发放起始时间,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材料后,予以审核确定。租金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并直接支付到住房出租人收取住房租金的银行账户。起始时间在当月 15 日及以前的,当月按一个月标准发放;在 16 日及以后的,当月按半个月标准发放。起始时间的月份不在当季度首月的,第一次按该季度实际应发的月份发放,后续按季度发放。

实际租金补贴发放金额如何认定?

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后,住房保障机构将根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租金配租通知单)明确的补贴标准和申请人租赁合同签订的租金价格,核定申请人实际补贴金额。租赁住房租金超过租赁补贴协议(租金配租通知单)约定的最高可补贴金额的,按最高可补贴金额确定实际补贴金额;低于最高可补贴金额的,按租赁合同的租金价格确定实际补贴金额。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表签名栏由他人代签。
正确做法:申请表等材料的签名必须由本人填写,不得由他人代签(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员除外)。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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