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核定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9696988-8113、(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www.shanghai.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生态服务区综窗26号-29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68号3号楼303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生态服务区综窗26号-29号窗口
办理时间
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二级建造师能否加分?
二级建造师无法视作二级技师,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无法作为加分项。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配偶已申请积分的在“配偶是否需享受积分相关待遇”处勾选“是”,导致无法受理。正确做法:在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时,“配偶是否需享受积分相关待遇”处勾选“是”,实际配偶已自己申请积分,导致人才中心在受理时无法受理。应将此处改为“否”或者注销配偶原先的积分信息后再申报。
1.《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该《办法》2017年11月27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沪府发〔2017〕9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12月28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积分管理):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第二十三条: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的相应的证明材料。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将积分材料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时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2、了解办理进度和结果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义务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