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土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7953024
窗口咨询: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01-06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土地供应审批通用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01-0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申请表格需要加盖与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提交材料复印件需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单位在填报《申请书》时,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正确做法:应填写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名称××××××。单位名称填写单位简称,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证书中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2]2号)第十八条规定: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让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依法或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一)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土地闲置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能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功能、运营、节能环保要求,拒不改正、拒不接受处罚的。 (四)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拒不整改的。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或区规划资源局职权范围内有关“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相应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办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签订、调整、解除有偿使用合同”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和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并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的申请,市或区规划资源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或区规划资源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市或区规划资源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依法改正;5、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受理;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工作人员办理相应事项,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申请,应当按照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和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完成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后,应当依法从事合同/协议约定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协议对申请人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完成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后,需要对“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对申请人完成“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后,从事合同/协议约定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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