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a7aed479-c5f1-4693-9bb6-bd4142a0d651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投诉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1楼1109室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新建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 发改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拆除单位与人防工程权属人之间的拆除协议书或认可文书;或对于“净地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规划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条款 | 第二十八条 | |||
内容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条款 | 第二十一条 | |||
内容 |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