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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7号窗口, 邮编:200125
信函投诉: 市经济信息化办公室 通信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并扫描为PDF格式上传;
3.申报资料应当清晰。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 |||
2 | 依据名称 |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0号) | ||
条款 | ||||
内容 |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