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专项奖励初审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25658338、(021)12345
窗口咨询: 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8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飞虹路518号1号楼1305室虹口区商务委员会 产业发展科(邮编:20008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01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飞虹路518号1号楼1305室虹口区商务委员会 办公室(邮编:200086)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见申报材料要求
形式标准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要求于左侧无线胶装成册。另附电子版一份。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按市经信委通知要求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1:30—12:30提供咨询服务)
常见问题
对行政奖励结果有异议,如何反映?
可以拨打投诉电话进行反映。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递交的材料上没盖企业公章。 正确做法:应当在文件材料上盖好企业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十九条本市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咨询、评估、检测费用给予专项补贴;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量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奖励的权利;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奖励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对行政奖励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行政奖励,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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