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a6df27de-0ad5-4c8e-aa3f-81098bc6d261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5 | 受理人员 | 申请事项属于区水务局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其中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当场受理。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条款 | 第19条 | |||
内容 |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