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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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1、承接本市新(改)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系本市从业单位的,须持有上海市公安局颁发的《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到位核准证书》;(2)申请人系外省市从业单位的,须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经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并在本市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2、技术防范工程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3、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执行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承接本市新(改)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系本市从业单位的,须持有上海市公安局颁发的《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到位核准证书》;(2)申请人系外省市从业单位的,须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经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并在本市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2、技术防范工程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3、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执行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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