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66
网上咨询: 上海税务网(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40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投诉: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40号窗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使用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3.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需注明与原本无异意,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办理方式
纳税人向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局终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4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