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

调整残疾等级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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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事实核查:比对评残档案、原始医疗证明、近期诊疗材料,核实伤情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所致,确认残情变化真实存在;2.医学鉴定核查:按规定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开展残情鉴定,对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客观判定当前身体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文书完整规范;3.证据印证:原始伤情材料、医院诊疗报告、鉴定结论、书面申请内容能够相互佐证,无事实矛盾;4.流程合规:区级核查、市级复核流程规范,材料存疑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佐证材料;5.否决情形:无法证实残情变化与原伤病存在直接关联、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的,逐级终止审核。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一)准予调整残疾等级标准(全部条件需同时满足)1.符合全部受理条件,申请间隔年限达标;2.完整材料证明原致残部位残情发生明显变化,当前残情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3.残情医学鉴定结论达到 1 至 10 级评残标准;4.市区审查流程合法,全部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二)不予调整 / 取消残疾等级标准(满足任意一条即作出不予决定)1.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近期医院诊疗佐证材料;2.残情变化与服役原伤无直接因果关系;3.医学鉴定残情达不到十级最低评残标准,依法取消残疾等级;4.未满 1 年法定申请间隔,或无新佐证材料重复提交申请;5.存在虚构伤情、伪造病历、隐瞒关键事实等弄虚作假行为。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88 号,202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或者军队卫生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第五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取消其残疾等级。
3.《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沪退役军人局规〔2025〕5号)第三条 评定残疾等级含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取消其残疾等级。伤残人员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提出调整残疾等级。
4.《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 第三十条 人民警察被评定伤残等级后,伤残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伤残情况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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