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2564588—3375、(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28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30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30号窗口(邮编:20006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请人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扫描或拍照形成彩色PDF文件后,通过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前来办理事项?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中,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境内签订的合同,经办人没有携带授权委托书。 2、技术合同的委托方(甲方)和研究开发方(乙方)使用公司简称或缩写。正确做法:1、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境内签订的合同,需设境内委托代理人,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委托方(甲方)和研究开发方(乙方)必须填写完整的公司全称。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2.《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1995年4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三)负责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二)负责本区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技术交易的当事人持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和登记。经认定和登记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发给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经认定和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未经认定和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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