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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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
5. 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健康证明 医疗机构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照片 申请人可以调用“统一照片库”中照片。 原件 2 纸质 必要
工作简历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身份证明 护照发证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公证材料 外国行医执照发证部门、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学学位证书及公证材料 外国教育部门、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聘用单位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许可证 证照 1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2 依据名称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条款 第二条
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医师法》
条款 第六十六条 
内容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2 依据名称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条款
内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 目的;  (二) 具体项目;  (三) 地点;  (四) 时间;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 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3 依据名称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条款
内容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