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26097854
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
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35号综合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35号综合窗口(邮编: 20094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企业此次填报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形式标准
1.符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的相关要求。2.提交材料合法有效。(材料剩余有效期应大于本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特别程序
现场检验、专家评审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3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当年6月15日至当年9月1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9月16日至次年6月1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此事项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不全正确做法:按照要求补全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或者区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点设施:(一)新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二)新建或者扩建大型公共设施的;(三)新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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