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减免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3608731、(021)52398146
网上咨询: swj.sh.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89号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大厅1-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swj.sh.gov.cn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目录。
现场踏勘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方式一:至“上海一网通办”官网办理,提交申报材料,待污水处理费减免受理室审核材料。待审核材料无误,项目正式受理后,根据承诺办结时限,至“上海一网通办”官网下载是否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方式二:线下窗口办理,办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待审核材料无误,项目正式受理后,根据承诺办结时限,至“上海一网通办”官网下载是否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街道江苏路389号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大厅1-2号窗口
办理时间
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有效期多长?
首次办理减免有效期一般为2年,办理续期的减免有效期为5年。
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材料一 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减免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材料二 图纸资料:排水管网图(与现场相符,并注明水表位置)、工艺流程图及相关说明;材料三 其他资料:如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单位(个人)需提交水量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书、验收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水平衡测试报告等资料。
市区如何分工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
一、上海市市属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中心城区(黄浦、徐汇、静安、长宁、普陀、虹口、杨浦等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真新街道部分区域及浦东新区北部区域(浦东新区北部即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范围)的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二、上海市区属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嘉定区(不含真新街道部分区域)及浦东新区南部区域(原南汇)由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临港区域由临港管委会管委负责办理。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
在上海市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一、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二、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即排水量小于等于用水量的50%),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
什么是污水处理费减免?
污水处理费减免是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缴纳义务人按照经核定后的征收水量计征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常见错误示例
《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6〕25号)第十条,条款内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十二条,条款内容: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本市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批复》(沪水务〔2017〕132号),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可以用“排放量小于用水量的50%”作为判定标准,凡排放量小于用水量50%(含50%)的,可按实际排放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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