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减负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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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46号)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三、综合减负标准及范围 (一)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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