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申报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66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普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导税台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普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导税台
信函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579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办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详见上海税务网(http://www.tax.sh.gov.cn))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普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1-44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正确做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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