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低保、低收入等人员居保参保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93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 周家桥街道 武夷路702号 上海市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咨询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根据民政推送困难人员数据,每月对符合条件且在本市尚无医保的本市困难群众进行筛查
不含有特别程序
该项目已实现“免申即享”,民政部门认定的五类人员(特殊救济人员、重残无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困境儿童、散居孤儿)无需主动申请,无需提供申请材料,收到“免申即享”消息推送的人员,个人医保账户已建账完成。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街道江苏路563弄8号江苏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医保业务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 新华路街道 安顺路96号(宝地新华B座1楼) 新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医保业务窗口; 上海市长宁区 华阳路街道 万航渡路1268号 华阳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医保业务窗口; 上海市长宁区 天山路街道 天山二村64号 天山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医保业务窗口; 上海市长宁区 虹桥街道 中山西路1030弄51号 虹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医保业务窗口; 上海市长宁区 周家桥街道 玉屏南路520弄18号 周家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医保业务窗口; 上海市长宁区 仙霞新村街道 虹古路206号 仙霞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医保业务窗口; 上海市长宁区 程家桥街道 虹桥路2282号 程家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医保业务窗口; 上海市长宁区 北新泾街道 新泾一村144号 北新泾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医保业务窗口; 上海市长宁区 新泾镇 泉口路66号 新泾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医保业务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错误示例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20﹞30号 )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帮扶补助)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办法所指的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资助本市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3﹞2号 ) 一、资助参保 (一)对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保障部门实行全额资助。 (三)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照城乡低保家庭成员资助标准执行。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困难群众的资助标准,另行发文确定。
是否收费:否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