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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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证照 2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条款 第二十条
内容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第二十条
内容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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