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接待大厅
信函投诉: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条款 | 第三十五条 | |||
内容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