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出版单位设立、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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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主管单位或拟任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适用于变更主管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主管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适用于主管单位变更名称)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拟任主管单位同意文件(适用于主管单位主体变更) 拟任主管单位 原件 2 纸质 必要
主管单位或拟任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适用于变更主管单位) 国有资产登记部门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原主办单位同意文件(适用于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原主办单位 原件 2 纸质 必要
原主管单位同意文件(适用于主管单位主体变更) 原主管单位 原件 2 纸质 必要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原件 2 纸质 必要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主管单位同意文件(适用于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主管单位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拟任主办单位同主管、出版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适用于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主办单位或拟任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主管单位加盖公章) 原件 2 纸质 必要
主办单位或拟任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适用于变更主办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主办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适用于主办单位变更名称)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主办单位或拟任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适用于变更主办单位) 国有资产登记部门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拟任主管单位同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适用于主管单位主体变更)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批复 证照,批文 其他 点击下载 当场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条款 第六条
内容 许可证设计,是指对许可证的登记项目和样式进行的设计。设计许可证时须规定其有效期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各类许可证的设立与设计。

数量限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是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规划 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一条
内容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2 依据名称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条款 第七条
内容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3 依据名称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条款 第八条
内容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七条
内容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依据名称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条
内容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依据名称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条款 第九条
内容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