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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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条款 第十六条
内容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内容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4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条款 第二十九条
内容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5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条款 第二十二条
内容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6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条款 第八十四条
内容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