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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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内地结婚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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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有效,本人填写,内容填写完整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
1.申请人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至上海市各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管理所)接待大厅领取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当面填写。声明书样本可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sh.gov.cn“表格下载”栏)下载,供当事人参考。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声明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3、“有效”证件是指:有效期内,内容真实,有权机构签发等。

申请材料目录

本人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公安派出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离婚证明材料(离婚证或离婚证明书,办理复婚、再婚等事项时可以使用) 婚姻登记机关核发或法院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人到婚姻登记机构当场提交。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合影证件照 原件 3 纸质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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