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市局:64220000-5446;浦东新区:68542222*88109;长宁区:22253011;普陀区:22234527;虹口区:25657574;青浦区:5972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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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肇嘉浜路30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浦东企业服务中心:合欢路2号;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长宁路1436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同普路602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河路338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外青松公路6189号三楼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fw.scjgj.sh.gov.cn/shaic/12315/zxtsjb.htm
窗口投诉: 肇嘉浜路30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浦东企业服务中心:合欢路2号;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长宁路1436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同普路602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河路338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外青松公路6189号三楼
信函投诉: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接待大厅,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1号,邮政编码:200032;浦东企业服务中心:合欢路2号;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长宁路1436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同普路602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河路338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外青松公路6189号三楼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1 | 依据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