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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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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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一) 准予许可的条件 1. 因工程建设或者设置相关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 2. 该申请未超出掘路控制总量; 3. 申请挖掘区管城市道路的,掘路工程需已列入上海市综合掘路计划; 4. 申请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交通组织方案均符合要求; 5. 掘路申请符合掘路技术规范和规程。 (二) 不予许可的情形 1.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 2.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3. 经审查,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市政工程技术标准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一) 准予许可的条件 1. 因工程建设或者设置相关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 2. 该申请未超出掘路控制总量; 3. 申请挖掘区管城市道路的,掘路工程需已列入上海市综合掘路计划; 4. 申请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交通组织方案均符合要求; 5. 掘路申请符合掘路技术规范和规程。 (二) 不予许可的情形 1.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 2.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3. 经审查,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市政工程技术标准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四)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掘路控制总量、综合掘路计划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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