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及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2099070;12320、(021)12345
网上咨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w.sh.gov.cn)“网上互动”栏目
窗口咨询: 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长宁区虹桥路1191号2号楼105室
信函咨询: 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长宁区虹桥路1191号2号楼105室 20009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w.sh.gov.cn)“网上信访”栏目
窗口投诉: 浦东新区世博村路139号8号楼117室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办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公民在本市献血的或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无工作单位家庭成员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如实填写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免费用血报销申请单
办理方式
由免费用血申请人向血液管理机构提出免费用血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血液管理机构审核申请人输血费报销资格和所提交材料;对于符合免费用血政策的申请人受理其《免费用血报销申请单(代收据)》并给输血费报销,对于不符合输血费报销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当面告知不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桥路1191号2号楼105室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免费用血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下午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问题
医院收据原件已被用于其他报销的怎么办?
医院收据原件已被用于其他报销的,收据复印件加盖财务章(之前用于报销的机构),可用于用血费用报销。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医院相关财务票据非原件正确做法:应提供医院相关财务票据原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2、《上海市献血条例》(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9月22日颁布)第三十二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本市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按照下列规定,减免上款规定的费用及本条例规定的用血互助金:(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二)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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