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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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0 审查人员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财行(2001)175号)第四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举报下列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属于质量技术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可以予以奖励:(一)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二)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和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三)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四)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五) 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六) 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七)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八) 取得许可证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九)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十一)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其中第(七)项至第(十一)项,仅限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国家质检总局对《特别规定》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 7 部门负责人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财行(2001)175号)第四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举报下列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属于质量技术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可以予以奖励:(一)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二)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和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三)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四)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五) 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六) 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七)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八) 取得许可证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九)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十一)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其中第(七)项至第(十一)项,仅限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国家质检总局对《特别规定》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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